平阳县地名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,是县政府负责管理全县地名工作的主要机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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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平阳县地名委员会由副县长曾上俊任主任,县府办副主任谢驰、县民政局长张美超任副主任,成员单位分别来自县财政局、县民政局、县规划建设局、县国土资源局、县房管局、县城改办、县交通局、县公安局、县水利局、县工商局、县质监局、县供电局、县邮政局、县电信局、县发展和改革局、县风景旅游管理局、县广播电视台、县新闻信息中心、平阳经济经济区管委会等20个单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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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,县民政局副局长张学新为办公室主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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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
1、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2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。
3、承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,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,核发《地名使用批准书》和《门牌证》,公布标准地名。
4、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,管理地名档案资料。
5、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、更新和管理、维护。
6、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7、编辑地名图书,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的地名。
8、指导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。
9、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。
10、组织地名学术研究、提供地名咨询服务。
11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和建议,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。
12、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地名事项。
(二)县发展计划局
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、更名的,应督促建设单位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地名办公室审核后,凭地名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有关立项手续。
(三)县规划建设局
在会审城镇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时,涉及到地名命名、更名的,应及时通知地名办公室参加会审会议,并做好地名规划和上述规划的衔接;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列入建筑物、住宅楼等工程完工综合验收的内容之一;协助做好路牌设置的有关工作。
(四)县公安局
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地名的,应以标准地名为准;要按照标准地名设置交通地名标志。
(五)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工商企业名录涉及地名的,出版前必须送同级地名办公室进行地名审定;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注册登记以及广告内容、房地产中介涉及地名的,必须使用标准地名;协助做好路牌设置的有关工作。
(六)县邮政局、电信局
在邮电通讯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才能给予办理有关通邮、通讯等手续;编辑邮政编码簿、电话号码簿涉及地名的,在出版前必须送县地名办公室审定。
(七)县交通局
新建长途汽车场、站、码头、公路、桥梁、遂道、涵洞、立交工程等名称命名,应经地名办公室审核后再按级报批;设置交通标志牌必须使用标准地名。
(八)县房管局
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房屋买卖、房屋产权变更、产权证发放及办理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许可证时,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。
(九)县国土资源局
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、变更、发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,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。
(十)县城改办
及时做好老城改造时地名命名和更名工作,负责地名标志设置的经费落实,工程完成时,报县地名管理部门按国标设置地名标志。
(十一)县供电局
在办理用电申请时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,协助做好路牌设置的有关工作。
(十二)县水利局
所管辖的闸门等水利工程名称的命名,应送地名办公室审核后再按级报批。
(十三)县经济技术开发区
在项目工程中涉及到地名命名、更名的,应及时将拟命名的名称报地名办公室审核,按国标设置地名标志。
(十四)县旅游局
所管辖的风景名胜区、旅游渡假区、风景点等名称的命名,应送地名办公室审核后再按级报批。
(十五)县电视台、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
在发布广告时涉及有关地名的,必须是标准地名才可发布广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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